2026年6月9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讲坛第118讲在无修正
116会议室顺利举行。无修正
屈茂辉教授应邀作题为“《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司法实现”的学术讲座。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无修正
朱晓喆教授主持,无修正
刘洋副教授、马强伟副教授、梁神宝讲师、莫志讲师、雷槟硕讲师和王吉中博士后参加与谈,无修正师生到场旁听学习。
讲座开始前,朱晓喆教授代表无修正对屈茂辉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屈教授的学术履历、研究领域及主要成果。

讲座伊始,屈茂辉教授指出《民法典》不仅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更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发挥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其基础性法律地位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得到切实实现。就《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司法实现,屈教授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阐释。
首先,应树牢《民法典》在司法适用中的统领地位。《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等制度不仅服务于民事审判,也能为其他部门法提供一般规则。其次,应稳固《民法典》司法适用的理念和规则。司法裁判应坚持以权利保护为中心,以《民法典》约束不当的自由裁量,增强裁判说理能力,并通过体系解释准确把握规范之间的联系。再次,应使司法解释回归具体应用法律的本源。司法解释不宜替代立法机关普遍填补法律缺陷,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漏洞可通过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限缩等方法处理。最后,应创新检察机关对《民法典》司法适用的法律监督机制。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之外,可进一步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作用,并探索对裁判文书进行主动监督的制度路径。
与谈环节气氛热烈。刘洋副教授结合混合共同担保规则的演变,提出司法解释能否在保持法典稳定的同时发挥类似判例的法律发展功能,并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的法人地位提出疑问。
梁神宝老师以不同法律对“近亲属”范围的规定为例,探讨《民法典》如何统一法律体系中的概念界定,并就司法解释能否为同案同判提供依据、《民法典》与宪法的价值协调等问题发表见解。

雷槟硕老师从法理学视角讨论了司法解释实用性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指出在法典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需要厘清“基础性法律”的概念以及《民法典》与宪法和其他法典的关系。

马强伟副教授强调民事实体规则与诉讼程序规则应当协调理解。他结合保证合同管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诉讼主体及补充责任等问题,分析了实体法规范在程序实现中面临的困难,并提出《民法典》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仍需深入研究。

莫志老师认为屈教授的演讲提供了富有启发的方法论示范。他以民法重视真实意思、商法强调外观和效率为例,探讨《民法典》向其他部门法提供概念和价值时的边界。

王吉中老师认为,《民法典》的一般规则尤其是财产法规则对其他部门法适用具有重要影响,但规则适用仍需借助民法学说展开。他以部分司法解释中的合同效力规则为例,提出了其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53条内在体系的困惑。

针对与谈嘉宾提出的问题,屈茂辉教授逐一作出回应。他指出,《民法典》与现代宪法的价值并不矛盾,“基础性法律”概念应避免过度泛化。在现阶段,司法解释具有填补规则不足、统一裁判尺度的现实功能,但其合法性基础、权限边界和规范位阶仍需深入研究。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理论等问题,也有待学界持续讨论。
讲座最后,朱晓喆教授对屈茂辉教授的精彩讲解和各位与谈嘉宾的深入交流表示感谢。他指出,本次讲座兼具宏观视野与问题意识,为师生理解部门法关系、司法解释的功能边界及法律监督机制提供了重要启示。本次讲座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转自 | 上海财经大学无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