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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法学名家讲坛回顾|《清华法学》主编黎宏教授:预防刑法观的问题及其克服

时间:2025-09-28 浏览量:


2025年9月19日下午,清华大学无修正 黎宏教授做客“名家讲坛·岳麓法学”2025年第10期学术讲座,以“预防刑法观的问题及其克服”为题展开深度阐释。本次讲座由无修正 姚诗教授主持,法学楼216会议室内师生齐聚,围绕预防刑法观的理论争议与实践路径展开热烈研讨。



在正式开讲前,主持人姚诗教授介绍道,黎宏教授是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法学博士,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现为清华大学无修正 教授、商业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清华法学》主编;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黎宏教授是留日刑法学者的杰出代表,对犯罪论体系、单位犯罪等问题有着精深研究,其撰写的刑法学教科书更是得到广泛的认可。

讲座伊始,黎宏教授指出,在积极的一般预防论的影响之下,频繁地修法,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已经成为我国刑事立法领域的常态,由此引起了对于刑法工具化、处罚界限模糊化、过度干预人们生活的担心。当前,“风险刑法观”与“预防刑法观”影响力颇广,由后者衍生的“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却未获得学界的一致认同——缘由在于,若单纯寄望于刑法发挥预防机能,背后潜藏着不少值得警惕的隐忧。对此,黎宏教授试图通过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分工予以解决,即在立法层面看重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特点与预防风险机能,在司法层面重视刑法作为裁判规范的特点与保障人权机能。

黎宏教授着重讨论了“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关系”。行为规范是事前规范,裁判规范是事后规范,两者是同时蕴含在同一法条中的不同机能。持积极的一般预防观的学者认为刑法规范主要是行为规范,而黎宏教授认为刑法规范主要是裁判规范。对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两者间的关系,“合一说”是多数说,“分离说”是少数说,后者进一步认为两者在功能上可能也是分离的。黎宏教授主张“一定程度的分离说”,认为分离是必须的。

另外,黎宏教授提出,若刑法条文隐含的面向一般人的行为规范,与显现的面向司法人员的裁判规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离,便能有效缓解对当下积极的刑事立法动向的担忧。事实上,这两类规范本就存在一定的分离性:它们不完全一致,且面向一般人的行为规范在司法裁判中未必会被严格执行。而这一特性恰好能应对积极刑事立法动向引发的顾虑 —— 对于其隐含的侵犯公民自由的风险,可通过司法解释在个案裁判中为司法人员提供明确的裁判规则、约束其司法活动的方式予以消除,因此无需对此过度恐慌。



提问环节,师生聚焦预防刑法观实践难题,观点交锋热烈。有提问者担忧,“立法扩张、司法限缩”下,重庆、江苏等地醉驾入罪标准的地域差异,或致行为规范指引“碎片化”,削弱积极一般预防效果。针对学界对预防刑法观的质疑,有听众询问为何不能放弃该观念、放缓增设新罪。周子实老师则结合德国经验发问,担忧“立法扩张—司法限缩”陷入循环,使立法目的落空。黎宏教授围绕上述问题逐一回应。



预防刑法与保障人权并非对立关系,关键在于激活刑法规范的双重属性。立法与司法的功能分工,既能发挥刑法的积极预防价值,又能通过裁判规范约束刑罚权,维护刑事法治根基。审视我国当下的刑事立法实践,以功能主义为幌子的情绪立法、象征立法、现象立法等倾向正日渐突出,刑法所承载的行为规范特征也随之愈发鲜明。面对这一现实,与其展开缺乏实质意义的批判,不如正视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程度分离的客观情况,着力释放刑法条文的裁判规范效能——在法律适用环节,通过这一效能排除或修正行为规范层面可能存在的过度干预公民自由的隐患,进而达成刑法的一般预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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